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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办法

来源:市政协    2017-07-28 17:35:55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切实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点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惠市委办〔2011〕12号)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单位,市人民团体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要坚持质量与数量、效率与效果、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合理、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组成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评内容和分值

  考评内容分基础工作,办理工作,综合评分三大项,总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减分两项。

  (一)基础工作(20分)

  1、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4分)。

  2、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4分)。

  3、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专兼职人员(5分)。

  4、按时参加工作培训和相关协调会(2分)。

  5、有必要的经费保障(3分)。

  6、立卷、归档,资料台账规范(2分)。

  (二)办理工作(50分)

  1、承办

  (1)按时接收交办的提案(2分)。

  (2)对交办意见有异议,按规定程序、时限反馈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2分)。

  2、办理

  (1)及时研究部署并落实责任和目标要求(2分)。

  (2)制订提案(个案)办理工作方案,方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6分)。

  (3)主要领导领办1件或以上提案,积极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4)主动与提案者联系沟通,通报工作情况,积极回应意见建议。面商率100%(4分)。

  (5)认真采纳提案意见建议,积极改进工作(4分)。

  (6)注重办理实效。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已落实解决,积极创造条件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对暂时未能解决的,制定计划,逐步解决(10分)。

  (7)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4分)。

  3、答复

  (1)答复针对性强,格式规范、理据充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3分)。

  (2)书面答复前先征求提案者意见,寄送答复意见时做好登记,并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3分)。

  (3)按规定时限将答复件寄送交办机关,反馈率100%(2分)。

  (4)认真开展总结,按时报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条理清晰,内容充实,有典型案例(3分)。

  (三)综合评分(30分)

  1、服从交办意见,积极承办内容复杂、较难明确界定承办单位的提案(2分)。

  2、高度重视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措施落实并取得较好实效(8分)。

  3、主动召开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或现场考察调研,推动公开办理提案(8分)。

  4、重视做好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后续办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及时复告提案者和交办机关(4分)。

  5、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召开会办会议或座谈会研究办理工作(4分)。

  6、会办单位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按规定要求、时限提出会办意见(4分)。

  (四)加分和减分

  1、加分(20分)

  (1)主办件5件以下加2分,超过5件加4分;会办件10件以下加1分,超过10件加2分(最高加6分)。

  (2)主办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提案、市政协重点提案每件加2分(最高加4分)。

  (3)积极办理和落实提案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群众公认,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加4分。

  (4)办理工作经验做法或成果在中央、省级媒体宣传报道,加2分(最高加4分)。

  (5)在全市有关会议作典型经验介绍,受市级表彰,经验做法在市级刊物刊登推广,最高加2分。

  2、减分(20分)

  (1)提案者对最终答复每件不满意提案,减4分。

  (2)对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督办的政协提案,市政协重点提案重视不够,程序不规范,减4分。

  (3)推诿提案交办或不服从交办意见,减4分。

  (4)对督查评议重视不够,搪塞应付,减4分。

  (5)未按要求完成办理或其它应减分事项,减4分。

  第五条 方式步骤

  考核工作通过承办单位自评、考核小组现场评议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承办单位自评

  由各承办单位对照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内容,通过年度自查总结方式进行自评。如实填写《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评分表》并附必要说明材料,在年度办理时限(9月30日)截止后20天内,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电话:2808226)。

  (二)评议考核小组现场评议

  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市政协委员、提案者和有关单位对办理工作提出评议意见并逐项打分。

  考评工作流程:

  1、听取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总体情况汇报。

  2、查看办理工作台账,查阅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和资料收集汇总情况。

  3、核实承办单位自评结果。

  4、实地视察办理工作成效。

  (三)综合评定,确定考评结果

  1、由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2、审阅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总结,审核自评分数表并确认评价考核结果。

  3、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四个等级确定评价结果。

  4、考核分数及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7天。

  5、各承办单位在量化考核中,如发生两项或以上的减分,均不得获“优秀”等级。

  第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当年考评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

  (二)考核结果列入当年“万众评公务活动”评分体系。

  (三)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四)评价考核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

  (五)考评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在次年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较差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