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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政协历届港澳委员联谊会章程

来源:    2017-05-05 10:02: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惠州政协历届港澳委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CPPCC Huizhou Commission。

  第二条本会是惠州市政协探索发挥港澳委员双重积极作用,经惠州市委同意,由历届港澳委员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发挥人民政协优势,团结港澳委员,凝聚力量;发扬“爱国、爱港、爱澳、爱乡”优良传统,促进惠港澳三地交流,为惠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服务;凝聚守望相助力量,为历届港澳委员服务,排忧解难,维权益,促发展,谋福祉;支持家乡建设和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惠州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内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主管单位是惠州市政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内地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市政协历届港澳委员联系,充分发挥市政协港澳委员独特优势及其在香港的影响力,广泛团结一切积极力量,支持港澳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二)积极推动惠港澳三地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惠州社会及公益慈善等各项事业发展,积极关注和推动解决社会热点难点及民生问题。

  (三)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交流及联谊活动,举办报告会,组织会员学习中央方针政策及时事。

  (四)建立与相关社团组织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五)服务会员,积极维护会员企业及员工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在内地的发展,同时为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六)完成市政协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惠州市(含县、区)政协现届及往届港澳委员和由惠州推荐的历届全国政协委员及历届广东省政协委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市、县(区)政协现届以及由惠州推荐的现任全国、省政协港澳委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往届港澳委员(除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由本会会董会或会董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董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因年高体弱,可自愿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会董,罢免会董;

  (三)审议会董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董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会董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会董,组成会董会。会董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一名会长、若干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一名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和若干会董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董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第十七条会董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表决产生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包括内地及港澳地区人士)担任本会荣誉、名誉或顾问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董会须有9名以上会董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董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除外)。

  第十九条 会董会须有3/4以上的出席会董会成员通过决议免除任何会董会成员职务(会长除外),并须过半数出席会董会成员通过决议委任任何会员出任会董会职务,以填补会董会在余下任期内出现的临时空缺增补会董,但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会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董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董会会议,应由会董本人出席。会董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董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说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荣誉。会长须由担任市政协常委的历届港澳委员担任;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董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董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会董会会议;

  (二)领导会董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董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部办事机构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款;

  (三)适时设立“联谊会”基金会;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由内设财务机构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董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董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董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