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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5-04 17:59:16

    (2017年3月22日政协惠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惠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广东省委、惠州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惠州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惠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惠州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惠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组织实施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广东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执行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惠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联系和指导惠州市所辖县(区)政协的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协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协商讨论中共惠州市委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及科(室)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和在惠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各县(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惠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新闻报道,并视情况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