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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惠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5-04 17:50:18

(1997年2月24日政协惠州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0日政协惠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30日政协惠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惠州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立足惠州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对外联谊与合作,构建和谐惠州;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问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由在市区工作、生活的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由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纳入县(大亚湾区)政协联络组联系范围,参加相关活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研视察、委员活动日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政协惠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紧密联系界别群众,注重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调研视察报告等,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和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结合本专门委员会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需综合协调的事项,视不同情况,按不同形式协调和不同程序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县(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密切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