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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惠州市委员会联络组通则

来源:市政协    2017-05-04 17:38:15

    (2008年7月23日政协惠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政协惠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惠东、博罗、龙门、大亚湾和居港澳的市政协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能,保障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设联络组。

  第二条 联络组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以地域性的市政协委员组成的开展经常性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联络组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各联络组配备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长由所在县政协主席担任,大亚湾区联络组组长由区管委会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居港澳委员联络组组长由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选定,联络组长和委员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各联络组配备联络员1名。由联络组长选定,并报市政协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联络组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惠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学习中共中央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和政协业务知识;就本市及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等,开展调研、视察、考察、评议活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联系,积极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各联络组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和决议精神,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年终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条 联系指导联络组工作的副主席由主席会议决定。各联络组召开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本组的重要工作和活动事项。

  第九条 各联络组应组织本组委员开展“五个一”的经常性活动。即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或活动,每年搞一次专题调查研究或视察考察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或听证会,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条书面建议或提案,每个委员每年力争为五个文明建设办一件有益的事。

  第十条 各联络组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时,应实行签到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活动记录。联络组的会议及活动情况需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政协秘书科和综合科,并按季度填报《反映社情民意登记表》和《政协联络组活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各联络组应建立健全本组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书面、电子文档、图片以及其他多媒体资料等的建档工作。以行政区域为基础设置的联络组,自行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指导建档工作;居港澳委员的联络组,由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协助建档。

  第十二条 市政协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组工作交流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工作。会议一般采取集中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惠城区、惠阳区、仲恺区市政协委员由所在专委会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四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联络组根据本通则制订各联络组的工作简则,并送市政协秘书科备案。